王龍江提起訴訟,聲稱風景區和旅游局未經其同意,在廣告牌、宣傳冊、撲克牌等載體上使用了他的肖像,且這些行為均以營利為目的,他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并拆除、銷毀含有其肖像的廣告牌、宣傳冊和撲克牌,同時索賠經濟損失2萬元和5千元。
在姓名權方面,有“飛人喬丹”訴中國“喬丹”侵犯姓名權案;在肖像權方面,有周海嬰訴紹興越王珠寶金行侵犯魯迅肖像權案,這些案例均表明,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了公民的肖像權和姓名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犯。
《冰心與江陰》一書中,插圖第三頁的下圖印有冰心與薛仲良的合影照片,這張照片是薛仲良利用陸永興與冰心的合成照片,通過電腦技術將合影照片上陸永興軀體部分影像保留,頭部影像更換成薛仲良的頭部影像,形成了薛仲良與冰心的合影照片。
侵犯肖像權的同時,可能也會侵犯名譽權,主要考量侵權行為是否足以使社會公眾因侵犯肖像行為對肖像權人產生誤解,是否造成肖像權人的社會評價降低,若侵權行為足以導致公眾產生誤解并使肖像權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則應認定為侵犯了名譽權。
圖片侵權通常是指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將圖片用于商業目的,未經授權使用;應付款而不付款;篡改或剽竊圖片;在他人的圖片上署名,都是對圖片實施了侵權行為,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寫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因作品使用方式的特點不能指明的除外。
判定圖片是否侵權,主要從著作權人是否同意以及是否作出重大修改這兩個方面來進行判斷。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下情形可視為圖片侵權: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布圖片;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圖片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圖片發表;歪曲、篡改他人作品;剽竊他人作品;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
1、王龍江訴風景區和旅游局侵犯肖像權案。
2、周海嬰訴紹興越王珠寶金行侵犯魯迅肖像權案。
3、袁隆平農業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袁米公司”、“謙尋(杭州)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及黃薇侵犯袁隆平姓名權和肖像權案。
4、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結案“袁米”善用“袁隆平”名字和肖像一案。
5、新東方侵犯劉翔肖像權案。
1、孫德西與重慶市乳品公司未經卓小紅同意,擅自出售、印刷他人肖像作商標,侵犯他人肖像權。
2、周海嬰認為被告未經其同意,制售魯迅肖像金卡禮座,侵犯魯迅肖像權。
3、某人在未經他人同意的情況下,侵犯他人肖像權和隱私權。
肖像權方面,女明星張某因商場未經同意擅自使用其海報作為宣傳而引發糾紛,姓名權方面,小王堅決不同意改姓李,堅持保留原名。
柏雨果拍攝的生活肖像照片未經原告同意公開發表,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權,文化藝術報社侵犯原告名譽權、肖像權,應承擔過錯責任。
邁克爾·喬丹提出喬丹體育公司侵犯其肖像權及姓名權,請求商標宣告無效。
周星馳與中建榮真無錫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發生肖像權、姓名權糾紛,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