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放射工作人員,是指在放射工作單位從事放射職業活動中受到電離輻射照射的人員。 第三條 衛生部主管全國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
負責本地區放射工作人員的職業性健康體檢;負責本地區放射工作人員的職業性放射疾病診斷及治療;參加放射事故的調查和衛生醫學處理;負責疑難病例的轉診。
法律依據:《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 在國家統一規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員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員不再享受保健休假。從事放射工作滿20年的在崗放射工作人員,可以由所在單位利用休假時間安排健康療養。
1、本辦法所稱放射工作人員,是指在放射工作單位從事放射職業活動中受到電離輻射照射的人員。 第三條 衛生部主管全國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
2、第十三條 核工業部可以成立放射疾病診斷組或指定專職醫院,在報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批準后,負責本部門在該地區的直屬企事業放射工作人員的健康體檢和放射損傷的醫學處理,并接受地方放射疾病診斷組的指導。
3、法律分析:放射假是指在國家規定假期之外,放射工作人員每年能享受保健休假2~4周。法律依據:《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 在國家統一規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員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員不再享受保健休假。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55號《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條規定:在國家統一規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員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員不再享受保健休假。從事放射工作滿20年的在崗放射工作人員,可以由所在單位利用休假時間安排健康療養。
5、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健康監測:放射工作人員需進行定期的健康監測,包括身體檢查、放射性核素內體測定、射線劑量監測等。
1、(二)操作結束離開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時,按要求進行個人體表、衣物及防護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監測,發現污染要及時處理,做好記錄并存檔;(三)進入輻照裝置、工業探傷、放射治療等強輻射工作場所時,除佩戴常規個人劑量計外,還應當攜帶報警式劑量計。
2、外照射個人劑量監測周期一般為30天,最長不應超過90天;內照射個人劑量監測周期按照有關標準執行;建立并終生保存個人劑量監測檔案;允許放射工作人員查閱、復印本人的個人劑量監測檔案。個人劑量監測檔案應當包括:常規監測的方法和結果等相關資料;應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劑量和調查報告等相關資料。
3、放射工作人員調動時,個人劑量檔案應隨其轉給調入單位,在其脫離放射工作后繼續保存20年。凡接受個人劑量監測的放射工作人員工作期間必須佩戴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個人劑量計。個人劑量計的測讀周期一般為30天,也可視情況縮短或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90天。
4、(一)外照射個人劑量監測周期一般為30天,最長不應超過90天;內照射個人劑量監測周期按照有關標準執行。(二)建立并終生保存個人劑量監測檔案。(三)允許放射工作人員查閱、復印本人的個人劑量監測檔案。
5、監測結果應當及時記錄并保存,用于評估放射工作人員受輻射健康影響的情況;職業健康檔案:放射工作人員應當建立職業健康檔案,記錄其從事放射作業的時間、崗位及接受的輻射劑量等信息,并保存至少30年。
6、第十四條 各有關基層單位應按《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方法》的有關規定建立放射工作人員的個人劑量檔案,此檔案存放于本單位的放射衛生防護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有關部、委主管防護部門,有權檢查和調閱這些劑量檔案。
- 上述公眾照射劑量限值不適用于患者的慰問者,但應約束慰問者在患者診斷或治療期間所受的劑量不超過5毫西弗(mSv)。- 應確保探視食入放射性物質的患者兒童所受劑量不超過1毫西弗(mSv)。
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建議的安全輻射劑量限值:非職業性人員也就是普通大眾:年有效劑量限值為1mSv。職業性人員:任何一年內有效劑量不超過50mSv. 其實單次X光照射的輻射劑量是0.01-0.02mSv,1mSv相當于一次性拍50張以上的X光胸片,或做一次低劑量CT掃描的輻射量。
輻射值安全范圍是0.5uSv/h。人體核輻射量安全標準分為放射工作人員的劑量限值和公眾個人的劑量限值,臨床上對放射工作人員和公眾受照射的年劑量限值都有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核輻射、X光輻射以及γ射線一樣,都屬于電離輻射。
依據標準:GB 18871-2002 《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
1、國家有關法規規定醫療機構必須為放射工作人員建立個人劑量檔案。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規定第一條,為加強對放射工作人員的管理,保障其健康與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制定本規定。國家對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實行放射工作人員證制度。
2、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規定,針對放射工作人員還必須建立個人劑量監測檔案。我國《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和放射源安全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放射工作人員應當接受個人劑量監測,并且應當建立個人劑量監測檔案。這是為了對放射工作人員的輻射劑量進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防止超過安全限值。
3、(一)正確佩戴個人劑量計;(二)操作結束離開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時,按要求進行個人體表、衣物及防護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監測,發現污染要及時處理,做好記錄并存檔;(三)進入輻照裝置、工業探傷、放射治療等強輻射工作場所時,除佩戴常規個人劑量計外,還應當攜帶報警式劑量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