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會計分錄
在會計實務中,若企業月收入未超過10萬元,可享受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免征政策,具體會計處理如下:
借方: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應交稅費--應交地方教育費附加等
貸方:營業外收入--稅費減免
需要注意的是,依據最新政策,月收入不超過十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可以免征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費附加,符合條件的企業在實際操作中,無需進行上述計提和結轉,直接計入營業外收入--稅費減免即可。
2. 優惠政策范圍
享受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等優惠政策的企業,其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符合教育費附加優惠備案的納稅人,需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備案手續。
3. 會計處理步驟
教育附加費和地方教育附加費的會計處理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步驟:
1、計提:企業在確認需繳納這兩項費用時,應從應付賬款/待攤費用賬戶或其他適當費用科目中進行計提。
2、結轉:在計提完成后,將費用結轉到損益類科目。
3、支付:實際繳納費用時,進行相應的會計分錄。
4. 實際繳納時的會計分錄
當企業實際繳納教育附加費和地方教育附加費時,會計分錄如下:
借方:應交稅費--應繳教育費附加、應繳稅費--應繳地方教育費附加和應繳河道費
貸方:貨幣資金科目
1. 政策適用對象
收入十萬以下免征附加稅的政策主要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不在此范圍內。
2. 優惠政策
一般納稅人當月收入不足十萬,可免征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及文化事業建設費。
3. 政策實施時間
從2016年2月1日起,月收入額十萬元以下已經免征收地方教育費附加。
4.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依據
地方教育附加的開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1995)第七章(教育投入與條件保障)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可以決定開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費,專款專用。
什么情況下免征教育附加稅、地方教育附加稅?
1. 符合免稅條件
以下情形可以申請免稅或減半繳納教育附加稅和地方教育附加稅:
- 納稅人年度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足標準的。
- 從 *** 財務部門獲得的補助,如不增加教育費和當地教育費。
- 納稅人自行投資經營所得,不得納稅、退還或繳納教育費附加費和地方教育附加費。
- 除特殊納稅人外,福利支出也可申請免稅。
2. 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
以下兩種情形免征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 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的減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企業。
- 在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的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企業。
3. 法律分析
免征增值稅的企業不需要繳納附加稅,月度收入低于10萬元,季度低于30萬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 稅收優惠政策規定
附加稅作為一種稅收政策,在特定情況下可以減免,以下特定情況下,可以免除附加稅:
- 納稅人滿足國家和地方稅收優惠政策條件。
- 特定行業或項目享受稅收優惠期。
1. 優惠政策范圍
對于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針對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情況,仍可免征。
2. 享受免征政策的企業
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的繳納義務人,包括一般納稅人,可免征兩個教育附加。
3. 小規模納稅人優惠政策
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若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可免征增值稅及附加稅費,包括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額在10萬元以下免征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其中的營業額包括免...
1. 優惠政策范圍擴大
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2. 小規模納稅人免征政策
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基金,該政策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超過10萬元的,需要全額繳納。
3. 銷售額涵蓋范圍
銷售額涵蓋了開具專用發票、普通發票以及未開具發票的全部銷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