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離婚有兩個未成年孩子,夫妻雙方都想要孩子的話,協商不成可以起訴,一般法院會判決一人一個,但這不是絕對的。通常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夫妻雙方可以根據自身的優勢爭取孩子撫養權,法院會以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原則判決。
如果協商一致,是可以的,當然,如果有證據顯示承擔全部撫養費的一方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則不可以。即使達成上述協議后,如果過一段時間后,雙方經濟情況確有變化,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確有增加或者給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訴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擔撫養費。
1、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的關系和一般的父母子女關系不同,具有姻親關系和教育撫養關系,但不具備血緣關系,這種權利和義務是可以解除的,由此推論: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生父(母)和繼母(父)都要求撫養該子女的,撫養權歸生父母所有。
2、有的可能尚處于哺乳期,所以法律規定離婚后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實際上不能或不愿撫養子女的可以隨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等。
3、離婚后,女兒跟隨父親生活是否適宜,這取決于諸多因素。 如果女兒年滿14歲,且與父親關系良好,那么她與父親同住是可行的。 特別是當父親的工作時間靈活,能夠充分照顧孩子,并且具有同理心、情緒穩定,能夠接納孩子的成長中的挑戰時,女兒與父親生活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4、父母離婚哪些情形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兩周歲以下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5、夫妻離婚后如果雙方協商決定孩子由父親撫養的,或者撫養將撫養權判給父親的,則孩子跟隨父親生活。如果孩子的撫養權歸母親的,則孩子不跟隨父親生活。
離婚不要撫養權,是不能跟孩子共同生活的,因此要想跟孩子共同生活,就必須要爭取孩子的撫養權。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之后女方是否要撫養權看個人決定,但是撫養義務還是應當盡到,如果主動放棄撫養權,則孩子可能歸男方撫養,這種情況下女方支付撫養費。雙方在撫養權上發生糾紛,法院判決的話也是根據誰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原則執行。 離婚之后女人該不該要撫養權?女人離婚后要不要孩子的撫養權自己決定。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一般隨女方生活;哺乳期后的子女,由雙方協議,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1、關于民法典婚姻法的新規定的問題,可以在我國《民法典》看到,有這樣明確的規定法律法規條文。第一條條文:夫妻雙方因感情破裂,分居一年以上包括一年,一方再向法院申請離婚,法院可以判離婚。第二條條文:夫妻一方在婚后生活做了對不起另一方的事情,一方可以要求對方進行賠償。
2、婚姻無效情形。《民法典》明確了婚姻無效的情形,包括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當事人為近親關系、當事人已有配偶等。此外,若婚姻存在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也可被認定為無效。離婚冷靜期。
3、對于婚姻無效的申請,除非符合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的特殊情況,人民法院將駁回當事人的無效宣告申請。若因結婚登記程序瑕疵提起民事訴訟,建議通過行政途徑解決。 在親子關系爭議中,一方已提供證據證明不存在親子關系且另一方拒絕做親子鑒定,法院將推定請求確認不存在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4、(1)憲法和法律。憲法作為我國的根本大法是全部婚姻家庭立法的根據和必須遵循的原則。其他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主要包括: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婦女權益保護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2)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所屬部門制訂的有關規章。
5、婚姻法作為我國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法律,為夫妻雙方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以下是關于婚姻法律問題及婚姻法相關法律法規的詳細解讀。第一章 總則 婚姻法規定了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強調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原則,并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不生效。現行《合同法》是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9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五號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至今共有過兩次司法解釋。
因此,問題中提到的這些司法解釋現在已經失效,不再適用。不過其很多內容被保留了下來,制定成了新的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基本適用。個別不適用的,作了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司法解釋有很多,這些司法解釋至今沒有失效。個別不適用的條款,都在司法解釋中作了明確規定。
合同法解釋二全稱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您好,這條司法解釋的目的是規定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是合同必備要件。沒有這三個要件,合同就不成立。目前我國法律中還沒有本條的例外規定,也就是說,目前我國所有的合同都可以適用這一條。本條中“法律另有規定除外”目前沒有任何實質含義。它是一個兜底性條款。
收養法頒布之前的屬于事實收養,而且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釋,解除收養關系,應該去法院起訴。法律規定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
法律分析:依當事人一方的要求解除收養關系一方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條件,按照我國的規定:(1)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系,但送養人與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送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收養關系的解除可以分為兩者方式:一是協議解除,即根據收養人、送養人及被收養人的意思表示,終止他們之間關于收養關系的法律行為;二是訴訟解除。
解除收養關系的程序有兩種,一是收養當事人自愿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而使得收養關系解除。
當事人可以申辦事實收養公證。凡當事人能夠證實雙方確實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稱,建立了事實上的父母子女關系,且被收養人與其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確已消除的,可以為當事人辦理收養公證。收養關系自當事人達成收養協議或因收養事實而共同生活時成立,辦理事實收養公證由收養人住所地公證處受理。
根據我國《收養法》第三十條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