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效期為五年。法律依據:《放射診療管理規定》 第三十八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放射診療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每兩年校驗一次,臨時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機構有效期不超過半年。
根據《放射診療管理規定》(衛生部令第46號)第十七條規定,醫療機構《放射診療許可證》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同時校驗,校驗周期為:醫療機構床位不滿100張的每年校驗1次;床位在100張以上的每3年校驗1次。
1、法律主觀: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依據相關規定,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藥品的,持證企業應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
2、《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在期滿前6個月必須重新提出申請辦理換發新證手續。
3、法律分析: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有效期:5年。
1、五年。《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05年8月31日國務院第104次常務會議通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條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
2、證書時效性:放射人員上崗證的有效期通常為5年,到期需要進行復審。持證人員的職責:持有放射人員上崗證的人員需要承擔相應的職責,包括正確操作和使用放射性設備、確保放射安全、為患者提供優質的放射治療服務等。
3、放射工作人員接受培訓的時間間隔為兩年。放射工作人員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年滿18周歲。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當接受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考核合格方可參加相應的工作。培訓時間不少于4天。
《放射診療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每兩年校驗一次,臨時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機構有效期不超過半年。
法律分析:有效期為五年。法律依據:《放射診療管理規定》 第三十八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法律分析:床位在一百張以上的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以及專科醫院、療養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和專科疾病防治機構的校驗期為三年;其他醫療機構的校驗期為一年。
放射許可證驗校過期3個月失效申請單位在校驗期滿前三個月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放射診療許可校驗申請表》。
五年。《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05年8月31日國務院第104次常務會議通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條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
一般來說,輻射安全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許可證到期后,持證單位需要按照相關規定申請換證。在許可證有效期內,持證單位需要遵守輻射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確保輻射設施和活動的安全。
1、輻射安全許可證的有效期一般為5年,到期后需要按照相關規定申請換證。持證單位應確保在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遵守輻射安全相關規定,保障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
2、有效。根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
3、個人的證書是5年。單位的輻射安全許可證是4年。到期之前要去環保局辦理相關的續評工作。
4、輻射安全許可證由正本和副本組成,有效期5年。正本上明確被許可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證書編號,許可范圍,發證日期以及許可的截止日期等主要信息。
5、輻射安全許可證有效期是5年,防護工作人員證書沒有具體的有限截止日期。根據《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醫療機構應當取得《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后方可使用放射性藥品,《許可證》有效期5年。
放射診療許可證校驗周期有效期為五年。某院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有效期為2010年8月18日至2015年8月17日,而放射診療許可證的發證日期是2008年12月2日。
《放射診療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每兩年校驗一次,臨時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機構有效期不超過半年。
有效期5年。放射診療許可證2年校驗一次,年審、年檢的時候,放射診療許可證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同時校驗。
第十七條規定,醫療機構《放射診療許可證》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同時校驗,校驗周期為:醫療機構床位不滿100張的每年校驗1次;床位在100張以上的每3年校驗1次。因此,醫療機構輻射安全許可證不需要每年校驗一次。
沒有具體年份規定,只要求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同時校驗。
權力行使依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第二十二條規定:床位不滿100張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年校驗1次;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3年校驗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