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據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借條、欠條、收據是有區別的。借款時宜寫“借條”,不宜寫“欠條”借條和欠條均是一種債權債務的憑證,但兩者之間有很大的區別。
收條是有法律效力的,但還需滿足如下要求:收條雙方基于意思表示真實,訂立收條;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收條不違反法律規定。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
法律效力:由于收費收據具有法律效應,所以在發生交易糾紛時,它可以作為有力的證據來解決爭議。例如,在商品出現質量問題的情況下,消費者可以通過收費收據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實際應用:不僅在零售商業中,收費收據在其他場合也被廣泛應用。
收據,作為收款證據,只要是符合證據的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等三性,即具有法律效力。
不認可。根據查詢法律規定得知,在購買商品或者服務時,發票具有法律效應,而收款收據是不具備合同效應的。
有法律效力。手寫收條,作為原始的證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出具手寫收條的人須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責任能力,并且收條的內容合法,并由出具收條的人親自簽名確認,這份證據就有法律效力。寫收條注意事項有什么在寫收條時,務必清點好所收到的物品錢款的具體數額,做到準確無誤、不出差錯。
收據,作為收款證據,只要是符合證據的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等三性,即具有法律效力。
只要寫收條的人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實,就有法律效力;法律依據:1)《民法通則》(2009修正) 第五十四條 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僅指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個人。收款憑證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但盡量以稅務機關開具的發票為主。所以不是所有500元以下的白條都可以接受。例如:凌安公司花了400元和小王的修車公司一起修了一個輪胎,小王的修車已經辦理了稅務登記。此時小王修車不能用收據(白條)代替發票。
署名:在正文下面右下角寫上接收人或單位名稱。 日期:在署名下面寫上具體的年、月、日。 寫收條的注意事項 標題明確:在開頭明確“收條”二字,讓大家明白這是一張收據。 內容清晰:在正文中,需要清楚地描述收到的物品、數量、時間等信息。如果有任何特殊情況,如折扣、優惠等,也需要詳細說明。
雙方寫一份協議書。茲有某某超市貨架(寫清楚具體數量,使用范圍)原屬于某某所有,現無償租借某某超市某某(超市法人)使用多少年,到期后貨架屬于某某所有并收回,損壞情況怎么協商都應說明。雙方簽字蓋章。如果貨架價值過大,最好公正。
1、在法律上,借款收據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借款收據具有以下法律意義:證明借款關系:借款收據是雙方借款關系的書面證明,可以證明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間的借款關系的確存在。
2、法律分析: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借條、欠條、收據也是有區別的。欠條、借條、收條是生活工作中常見的條據,這三種條據雖然是一字之差,但其法律含義卻相差甚遠。
3、借款收據有法律效力。收據具有法律效力。內容完整、其上的內容和形式符合法律規定的收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般日常的收據應具備交納人、收款人、交付原因、內容和時間五個要素。收據上寫明以上五項必備要件,收取人簽收蓋章后就可生效。
4、隨著現代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大家手上有了富于的資金,一旁的親朋好友,不免就有人想要來借你的錢,收據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借條、欠條、收據是有區別的。借款時宜寫“借條”,不宜寫“欠條”借條和欠條均是一種債權債務的憑證,但兩者之間有很大的區別。
1、收據可以作為法律依據。具體如下:收款收據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合法憑證。但收據收取的款項只能是往來款項,收據所收支款項不能作為成本、費用或收入,只能作為收取往來款項的憑證。且收據不能作為成本或費用的原始憑證。收款收據雖然具有一定法律效力,但其效力不強。很多單位都只認發票。
2、法律主觀:可以。依據 民事訴訟法 的規定, 證據 包括書證,而收據是屬于書證的一種,所以收據是可以作為法院證據的,但需要對收據進行查實。證據的合法性,要求證據的形式以及證據的收集和運用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可能因不符合證據能力方面的要求而喪失證據資格,不能作為 訴訟 證據采納。
3、法律分析:收款收據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合法憑證。但收據收取的款項只能是往來款項,收據所收支款項不能作為成本、費用或收入,只能作為收取往來款項的憑證。且收據不能作為成本或費用的原始憑證。收款收據雖然具有一定法律效力,但其效力不強。很多單位都只認發票。
4、只有收據可以起訴。可以起訴。在民事訴訟中,無論是合同還是收據,都是作為證據使用的。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按照自己的主張列舉出相應的證據,借以達到證明自己所述為真的目的。雖然,合同與收據都是比較重要的證據,但是民事訴訟對于起訴的要求采用的是立案登記制,不要求有確鑿的證據。
5、收據在法律上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此條款明確了證據的類型,包括但不限于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及勘驗筆錄等。收據作為書面證明文件,屬于書證范疇,因此在法院審理案件時可以作為證據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