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主觀:《收容教育所管理辦法》已經2000年3月30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實施,沒有取消。 收容教育所是公安機關依法對賣淫、嫖娼人員進行法律和道德教育、組織參加勞動生產以及進行性病檢查、治療的行政強制教育場所。
2、年前的6月,施行21年的“收容法”被廢止。這是一次由 *** 親自操刀的手術,舊法中所有備受爭議的強制性內容和字句被全部刪除——從破舊到立新,為時不到5天。
3、對此,有大學犯罪心理學系教授表示,所謂保護收容法是要求電子腳鏈佩戴者前往 *** 指定設施并在該設施過夜。因為如果電子腳鏈佩戴者居住地是像趙斗順家一樣,位于公寓聚集區域的話,實際上限制居住地的措施是毫無意義的。
由于該制度與我國的立法法、行政強制法、甚至與憲法中關于公民人身自由權利的保障相違背,并且在執行過程中存在各種爭議,因而受到廣泛的質疑。
法律分析:收容教育在實質上是不正當的。收容教育的設立初衷在于矯正,“使之改掉惡習”。然而,收容教育的矯正目標在實踐中幾乎完全失敗。人何時能夠矯正成功,很難有客觀標準,只能憑借矯正者的主觀臆斷。
收容遣送制度被廢除的原因如下:該制度與憲法相抵觸。憲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礎和立法依據,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規定:“一切法律、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否則就會因違憲而無效。
并且還明確規定,在收容教育制度廢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決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廢止后,對正在被依法執行收容教育的人員,解除收容制度,剩余期限不再執行。收容教育同樣限制了人身自由,而且比管制限制的更加嚴格。
同時決定還明確規定,在收容教育制度廢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決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廢止后,對正在被依法執行收容教育的人員,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執行。
法律分析:收容教育在實質上是不正當的。收容教育的設立初衷在于矯正,“使之改掉惡習”。然而,收容教育的矯正目標在實踐中幾乎完全失敗。人何時能夠矯正成功,很難有客觀標準,只能憑借矯正者的主觀臆斷。
收容遣送制度被廢除的原因如下:該制度與憲法相抵觸。憲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礎和立法依據,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規定:“一切法律、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否則就會因違憲而無效。
收容遣送制度的立法原意是社會救助。但逐漸演變為限制外來人口流動,淪為嚴重威脅人權的帶有懲罰性的強制措施。
收容遣送制度被廢除的原因如下:該制度與憲法相抵觸。憲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礎和立法依據,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規定:“一切法律、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否則就會因違憲而無效。
法律分析:收容教育在實質上是不正當的。收容教育的設立初衷在于矯正,“使之改掉惡習”。然而,收容教育的矯正目標在實踐中幾乎完全失敗。人何時能夠矯正成功,很難有客觀標準,只能憑借矯正者的主觀臆斷。
”可見,收容遣送制度兼具社會救助和維護社會治安兩種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