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收購與公開收購、部分收購與全面收購、任意公開收購與強制公開收購,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上市公司是指其發行的股票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不同的標準,上市公司收購可細分為多種類型,協議收購是指收購方與目標公司的個別股東簽訂股份轉讓協議,以實現收購目的,這種收購方式較為私密,具有很高的靈活性。
并購的種類繁多,主要包括橫向并購、縱向并購、混合并購;善意收購與敵意收購;要約收購與協議收購;委托書收購;買殼上市、借殼上市;杠桿收購;股票置換式并購等。
以下是幾種常見的并購方式及其優缺點:
1、現金購買資產式并購:通過支付現金獲得目標公司的資產或業務,優點是操作簡單,但可能受到資金規模的限制。
2、股份交易式并購:以股份作為支付手段,減輕收購方的現金壓力,有助于實現稅收優化。
3、換股并購:通過換股方式,收購方可以用自身的股份作為支付手段,保留現金用于其他重要經營活動或投資。
企業收購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收購資產:通過收購目標公司的大部分或全部資產來實現所有權及業務運營控制權。
2、收購股票:直接向目標公司股東購買控股權或全部股票。
公開收購、杠桿收購、股票置換式并購等也是常見的收購方式。
MBO收購,即管理層收購,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資產收購:收購方通過購買目標公司的資產來實現所有權及業務運營控制權。
2、股權收購:收購方通過購買目標公司的股權來實現所有權及業務運營控制權。
3、股權重組:通過要約收購、股權回購、上市公司轉為非上市公司等方式進行股權重組。
4、經理層收購(MBO):目標企業的經營管理層或經理層融資購買企業的股份,改變企業所有者結構、控股權和資產結構,達到重組目的并獲得預期收益。
5、私募股權投資(PE):通過私募基金對非上市公司進行權益性投資,并考慮未來的退出機制。
6、并購基金:包含多種形式,如杠桿收購(LBO)、MBO、MBI等,其中杠桿收購應用較為頻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