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中國1997年修改后《刑法》第114條、第115條規定的一個具體罪名,是指使用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性相當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并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主觀表現為故意。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破壞特定設施、設備的犯罪;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的犯罪;以 *** 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為對象的犯罪;過失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種類: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十個)包括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1、【法律分析】放火罪的構成要件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產,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根據相關規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體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產,危害公共安全。侵犯的對象是公共安全。
2、放火罪的構成要件是實施放火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放火”是指故意使物體燃燒、引起火災的行為。“火災”是指在時間上或者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并不是所有燃燒的行為都屬于放火行為,關鍵在于它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3、法律分析:放火罪的概念及構成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也就是說,放火行為一經實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財產遭受難以預料的重大損失。
4、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謂放火,就是故意引起公私財物燃燒的行為。
5、放火罪的構成要件是: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也就是說,放火行為一經實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財產遭受難以預料的重大損失。
1、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等罪名,根據嚴重程度分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三到七年有期徒刑、五到十年有期徒刑、十年有期徒刑到無期徒刑。
2、以放火罪為例,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是需要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的。
3、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4、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是:本類犯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的公共安全。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查詢可知,危害公共罪的判刑有以下情況: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6、根據法律規定,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法律主觀:放火罪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實施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
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法律分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個獨立的罪名,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種不常見的危險方法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是對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