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健康監測:放射工作人員需進行定期的健康監測,包括身體檢查、放射性核素內體測定、射線劑量監測等。
2、第十四條 參加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和體檢的各科醫師必須具有放射醫學知識,掌握國家頒發的職業性放射疾病診斷標準和有關規定,并有正確、及時處理放射事故受照射人員的能力。
3、本辦法所稱放射工作人員,是指在放射工作單位從事放射職業活動中受到電離輻射照射的人員。第三條 衛生部主管全國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工作。
4、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規定是,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必須由所在單位負責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放射工作人員證》,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后頒發。工作人員持證后方可從事所限定的放射工作。
5、《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分別對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健康檢查、在崗期間健康檢查、離崗時健康檢查、應急照射或事故照射健康檢查和醫學救治方面用人單位的責任做出規定。
1、本辦法所稱放射工作人員,是指在放射工作單位從事放射職業活動中受到電離輻射照射的人員。第三條 衛生部主管全國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工作。
2、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健康監測:放射工作人員需進行定期的健康監測,包括身體檢查、放射性核素內體測定、射線劑量監測等。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55號《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條規定:在國家統一規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員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員不再享受保健休假。
4、除佩戴常規個人劑量計外,還應當攜帶報警式劑量計。
第七條 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當接受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考核合格方可參加相應的工作。培訓時間不少于4天。 第八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放射工作人員接受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
放射科工作人員要增強放射防護意識和責任性,在放射診療工作中應當遵守醫療照射正當化和放射防護最優化的原則。科室定期組織對放射科診療場所、設備和人員進行放射防護檢查。
工作場所必須有醒目的電離輻射警示標志,門上方設有警示紅色信號燈,并有防止工作人員和公眾受意外照射的安全連鎖裝置。每日檢查各項安全防護措施是否處于正常工作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