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癌癥發展到晚期,即使醫生已經竭盡全力,癌細胞仍然可能繼續擴散,這時,我們或許需要深思:是否應該繼續積極治療,還是選擇保守治療,與家人共度最后的時光,曾有一位年僅三十多歲的患者,盡管年紀輕輕,卻已步入結腸癌的末期。
癌癥晚期仍需治療,有效的治療可以顯著延長生存期并提升生活質量,許多晚期癌癥患者因心灰意冷而放棄治療,實則這是一種誤解,晚期癌癥的治療主要是姑息治療,其目的并非徹底清除癌細胞,而是控制腫瘤生長,實現帶瘤生存。
晚期癌癥患者不應輕易放棄治療,而應積極尋求各種治療方案,包括化療、靶向治療、免疫治療等,以期達到最佳治療效果,化療雖存在一定的副作用,但在治療某些類型的癌癥時具有顯著療效,正確的化療策略和藥物選擇,結合全面的治療方案,有助于實現治療目標,同時最大限度地減少不良反應。
即便在癌癥晚期,積極治療仍是必要的,隨著免疫治療、分子靶向治療以及聯合化療等新療法的出現,多數晚期癌癥患者的生存期可以得到明顯延長,肺癌晚期患者應用免疫治療或分子靶向治療,多數患者生存期可顯著延長,有的甚至可以延長兩年。
我們不能總是以道德和孝順來束縛他人,在某些情況下,我認為三個兒子并不算不孝。
如果三個兒子決定放棄搶救父親,而父親患有不治之癥,處于危急狀態,且無法通過人力和藥物治療治愈,同時父親也表達了放棄治療意愿,這種選擇應當得到理解,而不能簡單地視為不孝,在現實生活中,我們也時常遇到類似的情況,高齡老人長期臥病在床,子女們不僅要照顧他們,還要維持家庭生計。
如果病情難以治愈,兒女放棄治療,這并不代表他們不孝,現在的老人大部分都是獨生子女,兒女面臨極大的壓力,如果父母長期住院治療,不僅需要金錢,還需要每天派人照顧,兒女也有自己的家庭,需要為下一代著想。
這是兒女不孝,還是心疼錢不舍得治?生命只有一次,得了大病不治療的結果就是等死,但如果治療,結果就有兩種,一種是治好了,但失去了金錢,又回到了從前貧困的生活,需要重新奮斗;另一種是年老體衰,沒有精力去奮斗。
當然應該為父母治療,但在做出決定之前,應進行評估,有些病雖然嚴重,但并非致命,只是花費較多,這種情況下值得一試,小亮的腦溢血,對于大多數人來說,是有搶救價值的,前提是不要進入ICU,否則可能會拖垮一個家庭。
對于大多數普通家庭來說,因病致貧是導致貧困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果父母不幸患上重病,他們又沒有錢醫治,那么 *** 全家之力為父母治病,可能會讓自己變得一貧如洗,如果放棄治療父母,不僅內心會痛苦,同時也會受到親友鄰居的指責。
父母重病,作為兒女,當然需要不離不棄地照顧他們,他們撫養我們長大,我們需要回報他們的養育之恩。
1. 法律主觀:家屬簽字拒絕搶救,是違法的,當事人需要急救搶救時,家屬沒有權放棄搶救,是否放棄搶救由患者自己決定,家庭放棄的可能會構成遺棄罪,法律規定,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不犯法,目前國內沒有法律規定父母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救治嬰兒,從法律的角度,因為放棄治療不僅僅是金錢的因素,還包括嬰兒健康成長等復雜因素,任何其他機構或個人都無權對父母放棄治療的行為進行民事追究或刑事追訴。
3. 當事人需要急救搶救時,家屬是沒有權放棄搶救的,是否放棄搶救由患者自己決定,家庭放棄的可能會構成遺棄罪,法律分析家屬簽字放棄搶救是不合法的,可能構成遺棄罪,遺棄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4. 新生兒父母放棄搶救的機會,這孩子死亡,這應該是犯法,因為這叫遺棄罪,這樣等于放棄孩子的生存希望。
5. 家屬簽字放棄搶救是不合法的,當事人需要急救搶救時,家屬沒有權放棄搶救,是否放棄搶救由患者個人決定,家庭放棄的可能會構成遺棄罪,尊重家屬意見僅限于患者不能自主表達意愿的情況下,如果患者能夠自主表達意愿,則必須征求患者意見。
6. 我會搶救,不會放棄的,救了,沒活,跟直接放棄,是兩碼事,醫生勸你放棄,跟勸你別放棄,也是兩碼事,現在的醫學技術,很多28周以下的早產兒已經是可以被救活的,這對一些父母來說是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