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符合一級、二級微型消防站建設標準的場所,員工總人數不超過20人時,也可以按照三級微型消防站的標準建設。- 三級微型消防站:一般適用于人口在500人以下的自然村落和未設置消防控制室、員工人數在10人以下的重點單位。
法律分析:(一)人員配備微型消防站人員配備不少于6人。微型消防站應設站長、副站長、消防員、控制室值班員等崗位。站長應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員負責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災撲救工作。
山西省微型消防站建設標準及依據有建筑面積、建筑高度、地上層數。建筑面積:微型消防站建筑面積不得小于100平方米。建筑高度:微型消防站建筑高度不得超過12米。地上層數:微型消防站建筑地上不得超過2層。
1、一)微型消防站人員配備不少于6人。(二)微型消防站應設站長、副站長、消防員、控制室值班員等崗位,配有消防車輛的微型消防站應設駕駛員崗位。(三)站長應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員負責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災撲救工作。
2、法律分析:(一)人員配備微型消防站人員配備不少于6人。微型消防站應設站長、副站長、消防員、控制室值班員等崗位。站長應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員負責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災撲救工作。
3、- 一級微型消防站:一般適用于重點單位或人口在500人(含)以上的自然村落、員工人數在10人(含)以上的重點單位和未設置消防控制室的居民社區。
4、山西省微型消防站建設標準及依據有建筑面積、建筑高度、地上層數。建筑面積:微型消防站建筑面積不得小于100平方米。建筑高度:微型消防站建筑高度不得超過12米。地上層數:微型消防站建筑地上不得超過2層。
5、小型普通消防站不應大于4km2。特勤消防站兼有責任區消防任務的,其責任區面積同標準型普通消防站。第十二條消防站的選址應符合下列條件:應設在責任區內適中位置和便于車輛迅速出動的臨街地段。
1、結論:微型消防站的人員配備應當不少于4人,這是根據國家相關法規規定的。微型消防站在建筑內起到保障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作用,同時需要消防人員具備專業培訓和職業素養,擁有科學全面的消防設備。
2、法律分析:微型消防站人員配備不少于6人。法律依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微型消防站建設 標準(試行)》 第二條 人員配備 (一)微型消防站人員配備不少于6人。
3、微型消防站人員配備不得少于6人,設站長、副站長、消防員、控制室值班員等崗位。微型消防站應建立24小時值守制度,念或分班編差高纖組值守,每班不少于3人。
4、合用消防控制室的重點單位,可聯合建立微型消防站。人員配備 (一)微型消防站人員配備不少于6人。(二)微型消防站應設站長、副站長、消防員、控制室值班員等崗位,配有消防車輛的微型消防站應設駕駛員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