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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港澳水生動物檢疫辦法詳解及貴陽進口車商檢與農業管理

親愛的讀者們,今天我們為大家解讀了《供港澳食用水生動物檢驗檢疫管理辦法》等法規,旨在確保水生動物的安全與質量。從養殖場要求到海關總署職責,每一環節都嚴格把控。我們關注到貴陽進口車商檢及貴州省農業委員會的職能,以及貴陽市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管理辦法的修訂,這些法規的實施都是為了保障大家的食品安全和健康。讓我們一起關注并遵守這些法規,共同營造一個安全、健康的生活環境。

《供港澳食用水生動物檢驗檢疫管理辦法》是我國針對供港澳食用水生動物實施嚴格檢驗檢疫的規范性文件,以下是該辦法的詳細解讀。

第二條:食用水生動物的定義

本辦法中所謂的“食用水生動物”,指的是那些專為供港澳地區食用的淡水魚類、海水魚類、甲殼類、貝類以及其他水生動物,這些動物不僅營養價值豐富,而且深受港澳地區消費者的喜愛。

第三條:國家質檢總局的職責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范圍內供港澳食用水生動物檢驗檢疫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1、制定水生動物疾病控制和出口檢疫的法律文本;

2、規定出口水生動物的檢疫程序;

3、制定出口水生動物檢疫的檢測方法和標準;

4、提供出口水生動物的官方檢疫證書樣本。

第四條:養殖場的要求

為確保供港澳食用水生動物的質量安全,養殖場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養殖場應具備獨立的引進水生動物的隔離池;

2、各養殖池應具備獨立的進水和排水渠道;

3、養殖場的進水和排水渠道應分設。

第五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對養殖和野生捕撈出境水生動物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從事出境水生動物養殖、捕撈、中轉、包裝、運輸、貿易的企業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六條:海關總署的職責

海關總署主管全國出境水生動物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確保出境水生動物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貴陽做進口車商檢那里做

在貴陽,進口汽車商檢是一項重要的環節,以下是關于貴陽進口車商檢的相關信息。

第三條:轉關進口汽車的商檢

對于轉關到內地的進口汽車,其商檢工作由通關所在地的檢驗檢疫機構負責,這意味著,無論汽車從哪個口岸進入,均需在目的地進行商檢。

第四條:4S店的限制

許多汽車貿易商在經營國產汽車的同時,也希望能銷售進口汽車,根據相關規定,一個4S店不能同時銷售國產汽車和進口汽車,如果想要銷售進口汽車,必須另設一個專門銷售進口汽車的4S店。

第五條:大貿車與小貿車

1、大貿車:直接前往4S店購買,享有廠商保修,價格相對較高,渠道有保證。

2、小貿車:自行聯系國外賣家(貿易商),國內批O證,清關操作繁瑣,沒有保修,價格便宜,可選車型較多。

第六條:購車后的驗證

購車后,售車單位需開具發票,消費者需到所在市工商局所屬的機動車市場管理所辦理發票驗證手續,并加蓋工商驗證章,進口車還需交驗由經銷商提供的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或罰沒證明書、商檢證明書及相關申領牌照手續。

貴州省農業委員會的機構職能

貴州省農業委員會是主管全省農業與農村經濟發展的省 *** 組成部門,以下是該部門的機構職能。

第八條:農業防災減災

1、監測、發布農業災情;

2、組織開展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工作;

3、提出農業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

4、指導農業緊急救災和災后生產恢復。

第九條: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管理

1、承辦 *** 間農業涉外事務;

2、指導全省農業各產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第十條: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和干部管理

1、負責委機關、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工作和委管干部的管理工作;

2、指導有關社會團體為農業經濟發展服務。

第十一條:全國人大農業和農村工作委員會

全國人大農業和農村工作委員會由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領導下,負責研究、審議和擬訂有關議案。

第十二條:貴州省農業廳

貴州省農業廳是主管農業與農村經濟發展的省人民 *** 組成部門,全廳系統現有干部職工8000余人,其中干部1900多人(國家公務員220人,專業技術干部1600多人)。

貴陽市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管理辦法(2020修改)

《貴陽市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管理辦法(2020修改)》旨在加強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制定目的

為了加強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貴陽市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活動。

第三條:監督管理部門

貴陽市農業農村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屠宰場的要求

1、生豬屠宰場應具備合法的屠宰資質;

2、生豬屠宰場應具備完善的屠宰設施和設備;

3、生豬屠宰場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生豬屠宰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第五條:生豬產品流通的要求

1、生豬產品流通企業應具備合法的經營資質;

2、生豬產品流通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生豬產品流通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3、生豬產品流通企業應建立健全生豬產品追溯體系。

第二章:生豬屠宰管理

第六條:生豬屠宰流程

1、生豬進場查驗;

2、生豬屠宰;

3、生豬產品檢驗;

4、生豬產品包裝;

5、生豬產品出廠。

第七條:生豬產品檢驗

1、生豬產品檢驗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生豬產品檢驗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進行;

2、生豬產品檢驗結果應如實記錄,并妥善保存。

第三章:生豬產品流通管理

第八條:生豬產品流通企業

1、生豬產品流通企業應具備合法的經營資質;

2、生豬產品流通企業應建立健全生豬產品追溯體系。

第九條:生豬產品流通

1、生豬產品流通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生豬產品流通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2、生豬產品流通企業應建立健全生豬產品銷售記錄。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條:監督檢查部門

貴陽市農業農村局負責本辦法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一條:監督檢查內容

1、生豬屠宰場、生豬產品流通企業的資質和條件;

2、生豬屠宰、生豬產品檢驗、生豬產品流通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執行情況;

3、生豬產品追溯體系的建立和運行情況。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違法行為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貴陽市農業農村局依法予以處罰:

1、未取得生豬屠宰資質擅自屠宰生豬的;

2、生豬屠宰場未按照國家有關生豬屠宰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進行屠宰的;

3、生豬產品流通企業未按照國家有關生豬產品流通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進行流通的;

4、生豬產品流通企業未建立健全生豬產品追溯體系的。

第十三條:處罰措施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貴陽市農業農村局依法予以處罰: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

4、沒收非法財物;

5、暫扣或者吊銷有關許可證件;

6、取消從業資格;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十四條:解釋權

本辦法由貴陽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