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解不需要。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不需要公證。放棄繼承,又稱“繼承的拋棄”。是指繼承人不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是單方法律行為。繼承人有權放棄繼承,繼承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余后即喪失了繼承權。放棄繼承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后,遺產分割之前作出。
2、放棄繼承權既可以口頭的形式,也可以是書面的形式,書面形式則需要寫一份放棄繼承權聲明書,這都是具有法律效力效力的。經過公證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是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不影響沒有經過公證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的法律效力。如果反悔放棄繼承權,想恢復繼承權則需要由法院決定。
3、放棄繼承權一般不需要進行公證,只要簽訂書面協議即可。放棄繼承權最重要的是繼承人放棄的真實意思表示,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達成一種協議或者承諾時,在未受到脅迫或欺詐的情況下,簽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1、律師解不需要。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不需要公證。放棄繼承,又稱“繼承的拋棄”。是指繼承人不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是單方法律行為。繼承人有權放棄繼承,繼承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余后即喪失了繼承權。放棄繼承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后,遺產分割之前作出。
2、綜上所述,放棄遺產繼承權聲明書不需要公證,但經過公證可以增加其法律效力;繼承人應以書面形式明確表示放棄繼承,否則默認為接受繼承;對于無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遺囑中應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受遺贈人在六十日內需作出接受或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否則視為放棄。
3、放棄繼承權既可以口頭的形式,也可以是書面的形式,書面形式則需要寫一份放棄繼承權聲明書,這都是具有法律效力效力的。經過公證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是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不影響沒有經過公證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的法律效力。如果反悔放棄繼承權,想恢復繼承權則需要由法院決定。
4、法律分析:放棄財產繼承聲明書不是必須公證。放棄繼承權,只要當事人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真實意思表示,放棄繼承權就合法有效。
5、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是否要公證,由當事人自行決定,符合法律規定的聲明書不公正也是有法律效力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1、律師解不需要。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不需要公證。放棄繼承,又稱“繼承的拋棄”。是指繼承人不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是單方法律行為。繼承人有權放棄繼承,繼承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余后即喪失了繼承權。放棄繼承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后,遺產分割之前作出。
2、放棄繼承權并不是必須要公證,一般在放棄時,只需要采取書面或者口頭的方式,明確的表明自己不想獲得遺產的繼承權就可以了,公證并不是放棄繼承的必要條件,故此可以自由選擇。
3、綜上所述,放棄遺產繼承權聲明書不需要公證,但經過公證可以增加其法律效力;繼承人應以書面形式明確表示放棄繼承,否則默認為接受繼承;對于無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遺囑中應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受遺贈人在六十日內需作出接受或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否則視為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