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中國,君權與相權之間的矛盾是一個重要的政治現象,古代王朝的丞相或相當級別的高級官員,作為帝王的得力助手,在行政過程中與帝王之間難免會產生矛盾,有抱負的帝王為了獨攬行政大權,往往采取限制相權的方式,歷代限制相權的措施包括:在漢朝,漢武帝頻繁更換丞相。
中國省制的開端可以追溯到元朝的行省制度,這一制度的創立標志著地方行政制度的重大變革,從秦朝的郡縣制,到漢朝的郡國并行制與州郡縣三級制,再到隋朝至宋朝的州縣兩級制,最終發展至元朝的行省制度,中國古代政治制度的主要特點之一是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不斷加強。
中國古代的政治制度主要包括封建制度、中央集權制度、官僚制度、科舉制度以及地方行政制度等,封建制度作為中國古代最為核心的政治制度,自秦朝統一六國后,中國進入封建社會,實行封建地主階級專政,在這一制度下,皇帝作為最高統治者,擁有絕對權威,掌握國家大權。
(一)古代中國早期政治制度的主要內容和特點:王位世襲制、等級森嚴的分封制和血緣關系維系的宗法制。(二)分封制:西周實行分封制,旨在有效統治,將王畿以外的土地和人民分別授予王族、功臣和古代帝王的后代,讓他們建立諸侯國,拱衛王室。
1、改土歸流的目的:改土歸流是將少數民族土司管理方式轉變為漢族式的官員管理方式,土司即原民族的首領,流官由朝廷中央委派。
2、改土歸流的歷史意義:雍正朝的改土歸流僅限于西南少數民族的部分地區,未改流的地方仍占多數。
3、為了解決長期存在的土司割據問題,明清兩朝的統治者大多主張實行改土歸流政策,即在條件成熟的地方,取消土司世襲制度,設立府、廳、州、縣,派遣有一定任期的流官進行管理,康雍乾時期,清朝國力強盛,雍正帝銳意進取,大規模推行改土歸流的條件已趨成熟。
4、改土歸流不僅提高了行政管理效率,還促進了不同民族之間的融合和交流,有助于消除民族隔閡,增進各民族之間的了解和友誼,該政策還推動了邊疆地區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改善了當地人民的生活條件。
5、改土歸流之后,土司的私人武裝被解除,對地方不再構成威脅,朝廷掌握了地方耕地和人口的實際數字,有利于增加朝廷的收入,更重要的是,朝廷開始真正控制這些地區,實際意義巨大,由于雍正皇帝在位時間較短,改土歸流的工作尚未徹底完成。
改土歸流是明清時期的一種政治改革措施,旨在改變土司制度,恢復中央 *** 的直接管轄,加強對地方的控制和管理,詳細解釋:改土歸流是中國古代的一種政治變革,主要發生在明清時期,在這一時期,中央 *** 為了加強對地方的控制和管理,對土司制度進行了改革。
改土歸流指的是明清兩代在少數民族地區廢除世襲土司統治,而改任流官統治的一種政治措施,最初往往利用土官犯罪、絕嗣等時機將其轄地劃并其他州縣而取消土司統治權力,到明永樂十一年(1413年)平定貴州思州、思南兩宣慰使之亂后,廢除土司制度,設立貴州布政使司。
改土歸流是指改土司制為流官制,又稱土司改流、改土設流、廢土改流,始于明代中后期,是指將原來統治少數民族的土司頭目廢除,改為朝廷中央 *** 派任流官。
明清時期,一項關鍵的政治改革舉措被稱為改土歸流,其核心是廢除少數民族地區的世襲土司制度,轉而由朝廷任命的流官進行管理,改革通常通過土司犯罪、無嗣等時機,將土司的領土并入周邊州縣,從而剝奪其原有的統治權力。
鄂爾泰的改土歸流主要以政治手段即招撫為主,在一些地區也通過武力強制實行改土貴流,經過雍正年間的改土歸流后,云南境內的土司所剩已不多,剩余土司中的大部分一直延續到20世紀50年代。
土官之間互相仇殺,被平定后,即派流官接任;有的土官犯罪,或反王朝被鎮壓后,以罪革職“,改由流官充任;有的在土民向封建王朝申請“改土歸流”時,王朝以所謂從民之意,革除土官世襲,改為流官,封建王朝遇有機會,立刻抓緊改流...
改土歸流是指明清時期對西南地區實行的土司制度的改革,通過廢除世襲土司,設立府、州、縣等流官體制,加強對這些地區的直接統治和管理,詳細解釋如下:改土歸流的背景:在明清時期,西南地區由于其地理環境和民族分布的復雜性,長期實行土司制度。
改土歸流,指改土司制為流官制,又稱土司改流、改土設流、廢土改流,始于明代中后期,是指將原來統治少數民族的土司頭目廢除,改為中央 *** 派任流官。
改土歸流是指劃歸流域,防治洪澇災害,并為流域生態系統和經濟發展提供基礎設施和保障,在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中,由于人類的開發行為,破壞了許多流域的生態系統,導致了許多的洪澇災害,為了保護生態環境、防治洪澇和提高流域的經濟效益,改土歸流成為了當今社會的重要任務。
1、鄂爾泰的改土歸流主要以政治手段即招撫為主,在一些地區也通過武力強制實行改土貴流,經過雍正年間的改土歸流后,云南境內的土司所剩已不多,剩余土司中的大部分一直延續到20世紀50年代。
2、明朝在平定云南后就根據云南少數民族的特點,在廣大少數民族地區實行土司制度,并不斷的使之完善,但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和進步,土司制度的弊端越來越明顯,已經不再適合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發展和中央的統治了,它雖然在歷史上起過有益的作用,但是本身這一制度就有不少的弊端。
3、為了解決長期存在的土司割據問題,明清兩朝的統治者大多主張實行改土歸流政策,即在條件成熟的地方,取消土司世襲制度,設立府、廳、州、縣,派遣有一定任期的流官進行管理,康雍乾時期,清朝國力強盛,雍正帝又是銳意進取的君主,因此大規模推行改土歸流的條件已趨成熟。
在設立府縣的同時,清 *** 還添設了軍事機構,清 *** 在改土歸流地區進行了清查戶口、丈量土地、征收賦稅等工作,并建城池、設學校,廢除了土司的賦役制度,按地畝征稅,數額一般少于內地,土民所受的剝削有所減輕。
清 *** 在改土歸流地區清查戶口,丈量土地,征收賦稅,建城池,設學校;同時廢除原來土司的賦役制度,與內地一樣,按地畝征稅,數額一般少于內地,土民所受的剝削稍有減輕,改土歸流的地區包括滇、黔、桂、川、湘、鄂6省,所涉及的民族有土家族,苗族、彝族、布依族、侗族、瑤族、水族等。
改土歸流是指改土司制為流官制,又稱土司改流、廢土改流,始于明代中后期,是指將原來統治少數民族的土司頭目廢除,改為朝廷 *** 派任流官,土司即原民族的首領,流官由 *** 委派,改土歸流有利于消除土司制度的落后性,同時加強中央對西南一些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統治。
為了解決長期存在的土司割據問題,明清兩朝的統治者大多主張實行改土歸流政策,即在條件成熟的地方,取消土司世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