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應該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但是該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2、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3、法律主觀:計算擅自離職員工的工資:按照正常結算工資,但是單位不再支付補償金以及賠償金。若員工特殊理由擅自離職的,用人單位可以在結清工資后,可向員工要求賠償造成的損失。
4、法律分析:員工擅自離職用人單位應當結清工資,但勞動者應賠償損失。勞動者擅自離職,指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的一種行為。
5、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6、法律分析:員工擅自離職的,用人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通知書,限定員工在指定是時間內回公司上班,并提出如限期內不上班的處理措施。
1、用人單位以員工“即辭即走”為理由扣工資是違法的;勞動者無理由解除勞動合同,法律并未規定用人單位可扣勞動者工資以替代通知期,如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法律分析:勞動者正常辭職用人單位克扣工資是違法行為。辭職不需要單位同意。也不是必須填寫公司的辭職書。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的規定,職工提前30天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就可以離職。
3、如果合同有約定相關情況那么扣工資是合法的。職工需要離職的需要提前一個月提出,《 勞動法 》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4、辭職扣工資不合法。只要勞動者是正常提出辭職并離職的,用人單位就不可以扣壓員工工資,在離職當天就應當結清所有的勞動報酬。
5、【法律分析】不合法。只要勞動者是正常提出辭職并離職的,用人單位就不可以扣押員工工資,在離職當天就應當結清所有的勞動報酬。若單位不是在離職當天結清所有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1、你辭職不干了老板扣工資的話,如果是正常辭職老板扣工資的話,可以去勞動局進行申訴的,如果你是沒有提前申請就不干了的話,老板扣你工資也是應該的。
2、勞動爭議解決程序:投訴-仲裁-訴訟,不過也可以不投訴直接申請仲裁。投訴是到勞動局勞動糾察大隊。不管是哪方面,都不需要費用或者非常少的費用。
3、試用期辭職,用人單位是不能克扣其工資的,如果用人單位無故克扣其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4、對于用人單位無故克扣其工資的行為,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 勞動監察 部門進行投訴或者 申請勞動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