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行為,往往源于多元化的利益驅動,這構成了其內在動因,為申請上市、配股或避免股票被摘牌,根據《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企業需滿足嚴格的條件限制和承受政策約束,部分業績不達標的企業,不得不通過財務造假手段,以獲取上市資格或滿足配股要求。
2、相較于國際財務造假現象,我國財務造假更為普遍,且具有鮮明的本土特色,這些造假 *** 在中國資本市場引發強烈震動,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不僅給投資者帶來巨大損失,而且嚴重阻礙了資源的合理配置和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已成為全球證券市場的一大公害。
3、造假原因主要包括:銀行和信貸人員為滿足業績考核需求,可能對真實的會計信息視而不見;即使了解借款企業的真實財務狀況,也往往無能為力,而對于股東而言,特別是證券市場上的投資者,他們是最需要真實會計信息的群體,因為他們與企業的產權關系最為明確,利益相關性最大。
針對操控股價行為,我國刑法規定了以下刑罰:情節較輕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者,則面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罰金。
在具體量刑方面,操縱證券市場案件的刑期通常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者可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體量刑標準包括持有或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量、累計成交量、證券交易成交額、違法所得數額以及是否存在特定人群等因素。
操縱股價的行為通常包括集中資金持續買入以拉升股價、利用資金優勢連續漲停、在漲停時買入以維持股價,以及在交易日撤銷申報后全部賣出等。
1、證監會針對該上市公司董事長的處罰,是依法處以1億元罰款,這一處罰基于其非法獲利8500萬元人民幣,按照每違法所得一倍罰款的標準進行,這一決定既符合法律規定,也向其他公司發出了警示,告誡他們不要以身試法,此案例是證監會2020年公布的典型違法案例之一。
2、部分財務造假案件涉及金額巨大、持續時間長,對市場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約60%的財務造假案件情節嚴重,涉嫌犯罪;超過30%的案件連續三年以上造假,有的上市公司通過虛構大宗商品貿易虛增收入129億元;有的公司打著涉密產品旗號與多家上市公司虛構業務;有的在上市前就開始業績造假,上市后實際控制人還操縱公司股價非法獲利。
3、《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行為指引》規定,大股東在增持期間及法定期限內均不得減持該公司股份,盡管該指引并未明確規定大股東減持股份的具體懲罰措施,但相關政策指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達到或超過30%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年內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不超過2%的,可以先增持后申請豁免要約收購義務。
4、證監會在完成相關程序后,將依法對本案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近年來,證監會已嚴厲查處了包括朱德洪、闕文斌等在內的多起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案件,他們通過發布利好信息,意圖影響股價,監管部門再次提醒,不得濫用市值管理的名義操縱市場,否則將依法予以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