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不應總是以道德和孝順的名義來束縛他人,在上述情況下,我認為三個兒子的選擇并非不孝。
非也!面對不治之癥,即便是六個兒子也難以承擔巨大的經濟壓力,治療下去,可能人財兩空;放棄治療,雖然人沒了,但家庭得以保全,如何選擇?這并非孝順與否的問題,別再進行無謂的道德綁架,我早已立下遺囑,若我未來患有慢性病晚期,堅決拒絕一切搶救措施,只求平靜、少痛苦地離去。
同理,如果三個兒子決定放棄搶救患有不治之癥的父親,且父親本人也愿意放棄治療,這種選擇應當被理解,不能簡單地被貼上不孝的標簽,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面臨類似的困境,高齡老人長期臥床,子女既要照顧他們,又要維持家庭生計。
1、對于大多數普通家庭而言,因病致貧是導致家庭貧困的一個重要原因,如果父母不幸患上重病,而又無力承擔醫療費用,全家合力為其治療可能會導致家庭一貧如洗;若選擇放棄治療,不僅內心煎熬,還可能遭受親友鄰居的指責。
2、理論上,父母生病應當盡力治療,但在此之前,進行合理評估是理智的做法,有些疾病雖重,但未必致命,只是治療費用較高,在這種情況下,值得一試,例如小亮的腦溢血,對于許多人來說,其實有搶救的可能,前提是不進入ICU,因為那可能會讓家庭陷入困境。
3、放棄對父母晚期癌癥的治療并不一定是不孝,孝順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我們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和家庭條件做出最合適的決定。
法院在判斷此類案件時,不會考慮病人的經濟狀況,也不會受到國內某些未審批限制的影響,醫保的覆蓋與否,醫院的治療途徑是否開放,都不會成為判斷的標準。
1、在特定情況下,可以放棄搶救嬰兒,嬰兒無法獨立生存,患有疾病的新生兒應當積極治療,家長放棄治療活著的或健康的嬰兒不承擔法律責任,但如果新生兒嚴重畸形或治療無望,家長可以選擇放棄,雖然這個過程極為痛苦,但必須面對。
2、家屬簽字放棄搶救的合法性存在爭議,在患者能夠自主表達意愿的情況下,是否放棄搶救應由患者本人決定,家屬的放棄可能構成遺棄罪。
3、放棄搶救可能構成遺棄罪,法律規定對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屬于遺棄罪。
4、新生兒父母放棄搶救的機會,可能導致遺棄罪的成立,因為這等于放棄了孩子生存的希望。
我身邊有些人得了各種重病,他們的處理方式各不相同,大致可分為三種:放棄治療、有限治療和不惜代價治療,如果是不治之癥的癌癥,我會選擇放棄治療,用這些錢去享受短暫而豐富的生活,早期癌癥或年輕人可以考慮適度治療結合中醫調理;晚期癌癥或老年人治療更多是心理安慰。
每個人的選擇不同,這里的回答僅代表我個人的看法,如果我被診斷出得了絕癥,雖然暫時不會死亡,但也治不好,我會選擇放棄治療,留下錢給家人,而不是耗盡家產去追求一個不可能的未來,每個人都只有一次生命,因此每個人都應該非常珍惜。
您好,如果醫院已確認治療無效,繼續搶救對傷者和家屬已無意義,放棄治療一般不會被認定為拒絕治療,因此不會影響工傷等級認定和工傷待遇的發放,由于您的情況復雜,建議及時咨詢律師,帶上相關資料進行詳細咨詢。
在確認腦死亡之前,放棄治療可能有違救助義務,如果事故責任在您朋友一方,放棄治療可能會影響工傷賠償的認定,在處理此類問題時,建議盡快尋求法律援助,確保權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