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會黨員應不少于五分之四。民主評議黨員可以結合組織生活會一并進行,而民主生活會實到會人數必須達到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數要求為半數,到會黨員應不少于五分之四。
組織生活會到會人數必須不少于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根據有關規定,民主評議黨員可以結合年度組織生活會一并進行,與會人數必須達到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若干規定》 第七條 民主生活會每年召開1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召開的,應當報上級黨組織同意。
《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七條 民主生活會每年召開1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召開的,應當報上級黨組織同意。
1、參加組織生活會人數不少于應到會黨員數量的一半以上方可開會,如應到會黨員十人,至少要有六名黨員參加才可開會,因此組織生活會參加人數比例要求是不得少于應到會議人數的一半。
2、組織生活會對參加人數沒有明確的要求。根據查詢法師兄顯示,組織生活會對參加人數沒有明確的要求,但是要求支部內的所有黨員都要以普通黨員的身份參加組織生活會,除非黨員有及其特殊的情況。
3、組織生活會到會人數必須不少于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組織生活會每年不少于一次,一般應安排在下半年召開,參加組織生活會人數不少于應到會黨員數量的一半以上方可開會,如應到會黨員十人,至少要有六名黨員參加才可開會。
4、對參加人數沒有要求,但是要求支部內的所有黨員都要以普通黨員的身份參加組織生活會,除非黨員有及其特殊的情況。
5、法律分析:民主生活會到會人數必須達到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法律依據: *** 中央印發《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若干規定》 第七條 民主生活會每年召開1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
1、法律分析:組織生活會到會人數必須達到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法律依據:《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若干規定》 第七條 民主生活會每年召開1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
2、組織生活會到會人數必須不少于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組織生活會每年不少于一次,一般應安排在下半年召開,參加組織生活會人數不少于應到會黨員數量的一半以上方可開會,如應到會黨員十人,至少要有六名黨員參加才可開會。
3、參加組織生活會人數不少于應到會黨員數量的一半以上方可開會,如應到會黨員十人,至少要有六名黨員參加才可開會,因此組織生活會參加人數比例要求是不得少于應到會議人數的一半。
4、組織生活會到會人數必須不少于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民主生活會的同志,會前要向本級黨組織說明原因,并履行請假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