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廢止收容教育制度,指的是我國不再執行對那些尚不構成勞動教養條件的個人,由公安機關決定實施收容教育的制度,廢止此制度后,收容教育將不再作為一項行政強制措施被實施,盡管如此,賣淫嫖娼行為依然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被明確界定為違法行為。
收容教育原本是指依據《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公安機關可以在未經法庭審判的情況下,對賣淫嫖娼者實施為期六個月至兩年的強制教育、勞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
隨著我國法治進程的推進和法律體系的日益完善,收容教育措施的使用逐年減少,其歷史使命已經完成,廢止收容教育制度成為必然。
廢止收容教育制度后,賣淫嫖娼行為依然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可處以拘留或罰款,收容教育制度雖然不再實施,但這一違法行為依然受到法律的制裁。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關于廢止有關收容教育法律規定和制度的決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正式實施,該決定廢止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中的相關條款,并明確指出,在收容教育制度廢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決定仍然有效;廢止后,對正在接受收容教育的人員,將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執行。
廢止收容教育制度并不意味著賣淫嫖娼行為將僅受到罰款而不被拘留,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者仍可被處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并可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輕的,則可處以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
廢止收容教育制度意味著不再對賣淫嫖娼者實施強制性的收容教育措施,但拘留這一處罰方式依然存在。
從目前法律規定來看,收容教育這一法律制度已被廢除,賣淫嫖娼行為依然受到治安處罰,拘留或罰款是常見的處罰方式。
收容教育是一種針對特定違法行為的強制性教育措施,它是指根據《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公安機關可以在未經法庭審判的情況下,對賣淫嫖娼者實施為期六個月至兩年的強制教育、勞動等一系列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收容教育的目的是通過集中進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組織生產勞動,以及進行性病檢查和治療,幫助賣淫嫖娼者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并促使其重新回歸社會。
收容教育是對有賣淫嫖娼行為的人員集中進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組織參加生產勞動以及進行性病檢查、治療的行政強制教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