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員工自愿放棄社保協議有效。具體來說,員工在簽署放棄社保協議之前,應該清楚地了解放棄社保的后果,并且是在自愿的情況下簽署的協議。另外,員工放棄社保的行為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2、員工自愿起草或簽訂放棄社保的協議,本身就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所以協議無效。 繳納社保一事,用人單位不能看員工的意愿,無論怎么約定,只要沒按規定繳納,即為違法行為。
3、自愿放棄社保協議書沒有法律效力。社會保險是指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4、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員工自愿放棄社保協議沒有法律效力。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履行的話要承擔法律責任。我國法律規定,只要員工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就應該為其員工參保。不合法。
5、不管是通過自愿簽訂、還是脅迫簽訂的協議約定的不購買社保,都是違反了強制性規定,所以協議是無效的。
6、因此,任何形式的員工自愿放棄社保的協議都是無效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員工自愿起草或簽訂放棄社保的協議,本身就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所以協議無效。 繳納社保一事,用人單位不能看員工的意愿,無論怎么約定,只要沒按規定繳納,即為違法行為。
員工自愿放棄社保協議無效。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屬于強制性規定,雙方不得協議放棄的。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因此,員工自愿放棄社保的承諾是無效的,其訂立的協議也就是無效的。
因此不管是口頭協議還是簽訂書面協議,聲明放棄繳納社保的行為,都是無效的,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定的義務,不能根據勞動者或用人單位自己的意愿而免除。
1、自愿不交社保承諾書無效。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足額繳納、代扣代繳社保費用,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如果用人單位不按時足額繳納社保費用,社保征收機關有權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繳納,并且要求用人單位交納滯納金。
2、員工自愿放棄社保承諾書在某些情況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具體情況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進行判斷。
3、自愿不交社保的承諾書是無效的。該承諾是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行為,因此這種個人承諾無效。
4、按照《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是單位和員工的共同義務,既然是義務,也就是說雙方都有責任把保險交到社保經辦機構,按照社保經辦機構的要求來操作,而不允許私下的商量。 原因: 一是源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員工自愿放棄社保承諾書在某些情況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具體情況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進行判斷。
自愿不交社保承諾書無效。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足額繳納、代扣代繳社保費用,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如果用人單位不按時足額繳納社保費用,社保征收機關有權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繳納,并且要求用人單位交納滯納金。
法律分析:沒有,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員工自愿放棄社保協議沒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百條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法律分析:員工自愿放棄社保繳納承諾書是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是無效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
如果員工自愿放棄社保權利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則該承諾書無效。
員工放棄繳納社保承諾書無效。因為員工放棄繳納社保承諾書,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所以該放棄繳納社保承諾書無效。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員工自愿放棄社保協議沒有法律效力。
法律主觀:員工自愿放棄社保承諾書無效。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個人承諾無效。以個人承諾放棄社保、補償等來維系相關勞動關系,就容易使勞動者處于被動、脅迫地位,使相關規定成為一紙空文。
綜上所述,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員工自愿放棄繳納社保的承諾函是無效的,用人單位仍應按時足額繳納社保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