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納稅人一旦獲得留抵稅額的退還,必須相應地調(diào)整當期的留抵稅額,若再次符合退稅條件,納稅人可繼續(x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但需注意不得在連續(xù)期間重復計算,在計算留抵稅額的過程中,會計分錄應如下:借記“應收留抵稅額退稅款”,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
2. 對于收到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的具體賬務處理,分為兩個步驟:在計算留抵稅額時,會計分錄為:借記“應收留抵稅額退稅款”,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在收到實際退稅款項后,會計分錄為: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應收留抵稅額退稅款”。
3. 當提交留抵退稅申請時,會計分錄應為:借記“應交稅費一增值稅留抵稅項”,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收到退稅款時,會計分錄為: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應交稅費一增值稅留抵稅額”。
4. 在進行留抵退稅的賬務處理時,計算應收留抵退稅額的賬務處理為:借記“應收留抵稅額退稅款”,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收到留抵稅額退稅的賬務處理為: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應收留抵稅額退稅款”。
1. 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后,應相應調(diào)減當期留抵稅額,若再次滿足退稅條件,納稅人可繼續(xù)申請退稅,但需避免重復計算,在計算留抵稅額時,會計分錄為:借記“應收留抵稅額退稅款”,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
2. 對于計算應收留抵退稅額的賬務處理,會計分錄為:借記“應收留抵稅額退稅款”,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收到留抵稅額退稅時,會計分錄為: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應收留抵稅額退稅款”。
3. 企業(yè)在留抵退稅的賬務處理中,需要計提應收留抵稅額退稅款。
4. 再次強調(diào),收到留抵稅額退稅的賬務處理為: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應收留抵稅額退稅款”。
5. 對于收到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的具體分錄,已在第二點中詳細說明。
6. 在稅務機關批準留抵退稅時,納稅人應按照批準的留抵稅額進行會計分錄,并在實際收到留抵退稅款項時,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進行會計分錄。
在計算留抵稅額時,會計分錄為:借記“應收留抵稅額退稅款”,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收到實際退稅款項后,會計分錄為: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應收留抵稅額退稅款”,當交納增值稅(留抵退稅)科目余額為零時,應全額沖減。
計算應收留抵退稅額時,會計分錄為:借記“應收留抵稅額退稅款”,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收到留抵稅額退稅時,會計分錄為: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應收留抵稅額退稅款”。
留抵退稅會計分錄中,進項稅額留抵在賬務上處理為: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若賬務上已結轉到“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則分錄為: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退還的計算公式為: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1. 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后,需相應調(diào)減當期留抵稅額,若再次滿足退稅條件,納稅人可繼續(xù)申請退稅,但需避免重復計算,在計算留抵稅額時,會計分錄為:借記“應收留抵稅額退稅款”,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
2. 收到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的具體分錄為:計算留抵稅額時,借記“應收留抵稅額退稅款”,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收到實際退稅后,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應收留抵稅額退稅款”。
3. 納稅人在稅務機關批準留抵退稅時,應按照批準的留抵稅額進行會計分錄,在實際收到留抵退稅款項時,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進行會計分錄。
4. 提交留抵退稅申請時,會計分錄為:借記“應交稅費一增值稅留抵稅項”,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收到退稅款時,會計分錄為: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應交稅費一增值稅留抵稅額”。
5. 企業(yè)在留抵退稅的賬務處理中,需要計提應收留抵稅額退稅款。
6. 計算留抵稅額時,會計分錄為:借記“應收留抵稅額退稅款”,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收到實際退稅后,會計分錄為: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應收留抵稅額退稅款”。